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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不成反背债,“培训贷”需自己还

案例简介:

Z通过M公司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到M公司应聘,通过面试后被录用。201612月,M公司和小Z签订了《项目协议》,主要内容是公司为小Z提供企业内训,并约定了实习期、实习工资等内容。并且,小Z同意办理企业内训贷款,总额为15800元。当天,小Z用手机下载了贷款公司N公司的软件,并按照M公司的要求向N公司申请贷款15800元。几天后,小ZM公司、N公司共同签订了几份《服务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为18期,服务费为3330元。随后,N公司就把小Z贷款的15800元打到了M公司的账户。小Z在公司呆了一段时间后发觉自己被骗,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M公司退还给自己15800元的贷款和3330元的服务费。

 

法院认为:

ZM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M公司向小Z收取内训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所以,M公司应向小Z返还15800元内训费及3330元的服务费,但小Z仍应按月向N公司偿还贷款。

 

律师分析:

近年来,打着为毕业生提供培训及就业机会之名,而行贷款之实的“培训贷”屡见不鲜。本案中的小Z虽然赢得了诉讼,追回了因被骗贷款而产生损失,但也投入了大量的维权成本和精力。因此,提醒大家,尤其刚刚踏入社会的毕业生们,在求职时应审慎考察应聘、入职公司的合法、合规性,不要盲目听从公司安排签订涉及“收取”财物的培训协议或贷款协议等不规范文件。如果你已经遇到了上述类似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法律专业士人,尽最大努力挽回或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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