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渔船船员人身伤亡纠纷特点是:
渔船船员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淡漠,基本没有订立劳动(劳务)合同的意识。即使签订合同,对其中的条款也没有认真研究,更不用说提出修改意见。
涉案船东大部分是个体船东,其安全意识淡漠,为了迅速利用渔船产生最大价值,在渔船设备安全上的投入往往会被忽视,修船时尽量减少项目甚至无钱就不上坞检修。对渔船船员的安全培训也常常被忽略,雇佣无证船员的情况十分普遍。
2、渔船船员人身伤亡纠纷因不同情况可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船员人身伤亡案件中的船员的人身显然受到了侵害,在船员起诉本船船东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以侵权作为诉因。
船舶所有人和受雇的在船船员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了合同内容,应认定事实船员劳务合同关系有效成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致使另一方人身伤亡,就应当依法承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渔船船员人身伤亡纠纷赔偿标准
依据受伤船员与船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或劳务雇佣关系,将适用不同的法律及赔偿标准。
劳动关系下形成的工伤或工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项目与标准按照国家及所在地区公布的数据给与赔偿。
而一般的劳务雇佣关系下造成受雇人伤亡的,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该赔偿项目和标准与《工伤保险条例》有很大差异,另外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适用哪个标准,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