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法院判决无效
案情:
某信息咨询公司共有四名股东,分别为李先生、张先生各占公司30%的股份,薛先生占25%的股份,薛女士占15%的股份。2000年9月27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占有公司85%股份的李先生、张先生和薛先生参加了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免去薛先生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并免去其公司经理的职务,任命李先生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决议作出后,三名股东分别在决议上签了字。六年后,当时并未参加股东会的薛女士突然发表声明称,不同意上述股东会决议,要求认定该决议无效。
法院判决: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明显与章程规定不一致。薛女士没有参加股东会且其不同意决议内容,表决程序上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无效。
律师建议:
公司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开了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但是这份决议却无法发生效力。这是因为,股东会的召开并未通知到所有股东,剥夺了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由此可见,召开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同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