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快到开学季了,现在在校生兼职已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其积极作用值得肯定。但由此也带来了兼职在校学生与雇佣其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那么,在校生兼职,究竟与用工单位形成什么关系呢?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对于在校生是否能够作为劳动者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做了如此表述“在校学生具有劳动者主体身份,如果与用人单位达成缔结劳动关系的合意,在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同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同城律师认为,在校学生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民的劳动权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在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后有与用人单位自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在校生只是公民的一种社会身份,无关身体条件、无关知识技能也无关劳动意愿,不会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过程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更不会对公序良俗有任何冲击。因此,是否在校就读不应该成为公民拥有劳动权利的限制条件,在校生工作,也可以受到劳动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