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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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  
全国最大离婚财产纠纷案

案情回放
  离婚后发现前夫有巨额资产
  
  据了解,原告张某1996年和被告余某结婚,仅过了一年多时间,张某即发现余某有外遇,并育有孩子。张某于2000年底向法院申请与余某离婚,2001年5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2001年底,张某向法院申请离婚时,并没有向余某提出多少经济要求。张某和余某的婚生女儿自小患有双骰关节骨膜炎,张某在离婚时要求余某一次性给予孩子的医疗费和抚养费共约23万元。
  但二审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张某缺乏证明余某经济条件优越证据的理由,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只判决了余某应该每年一次性支付孩子6000元的抚养费,而拥有大连长江广场有限公司暨希尔顿酒店巨额股权和财产的余某,竟然至今未支付分文。
  
  关注焦点
  全案诉讼费高达160万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余某以台商的名义,投资于大连长江广场暨大连希尔顿酒店,拥有该项目25%的股权,张某要求享有其股权的一半。据大连长江广场有限公司委托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3月所做的评估报告,当时大连长江广场暨大连希尔顿酒店的公允价值即达130380.84万元。
  正因如此,离婚后张某才下定决心,全力查找与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共同财产的证据,并于2002年底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主张自己的经济权益。鉴于张某离婚后无业,没有收入来源,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张某缓交高达160余万元的诉讼费,2002年11月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女方获得股权一半收益
  
   2005年5月2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两年的审理后认定,登记在森达公司名下的长江公司25%的股份形成于张某和余某结婚之前,该股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双方没有争议。
  而该股份虽然登记在森达公司的名下,但是森达公司并没有向长江公司投入任何资金,该股份实际上是余某以森达公司的名义和另外三家公司合作而取得的。因此,华力公司应当认定是余某个人设立的企业。而张某主张的长江公司25%的股权实际上属于余某个人所有,符合客观事实。
  法院认为,张某没能够进一步举证证明该股份在双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已经产生收益的具体数额,法院无法对该股份收益的具体数额作出认定,只能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确认张某对股份收益享有的权利份额。因此法院判决,登记在森达公司名下的长江公司25%的股权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收益50%归张某所有。
  
  终审判决
  女方不服将抗诉和申诉
  
  一审宣判后,不服判决的张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将余某婚姻存续期间投入长江广场10%的股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确定股权收益的具体数额,并基于余某存在重婚和隐匿财产过错的事实,将夫妻共同财产的5/6判给上诉人。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6年5月16日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法庭将双方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两大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长江公司25%的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益数额的确定和分割。
  最终二审法院在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的基础上,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张某表示,她仍然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抗诉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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