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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及赔偿  
“驴友”遇车祸受伤,组织者被判赔偿40%

“驴友”遇车祸向组织者索赔

     西安“玩不够”户外俱乐部的王某、曹某等人共同制定路线,在西安多家网站发帖公布户外旅游线路。时间:2007年6月29日至7月1日。路线:西安-太白县-黄柏源-都督门-老县城-厚畛子。活动费用每人130元。

  市民李女士、王先生在得知消息后与被告取得联系。2007年6月29日,他们如约在陕西省体育场登上了被告组织的旅游车,并各自交纳了130元的旅游费用。7月1日,由于客观原因俱乐部决定改变路线,由原路线“厚畛子坐车返回”改为“徒步原路返回”。在返回过程中,大部分“驴友”体力不支。曹某根据大部分“驴友”的意见,雇用了一辆无牌照的报废轻型卡车。由核桃坪村便道返回黄柏源街道途中,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当场死亡。李女士右肱骨粉碎性骨折,王先生闭合性胸部损伤,其余20多名“驴友”均不同程度受伤。

  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女士、王先生将组织者告上法庭。

   组织者承担40%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曹某发布帖子,组织包括两名原告在内的“驴友”进行户外活动,并收取一定费用,其与原告之间的旅游合同成立。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两被告对“驴友”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充分考虑户外活动的风险性。

        本案中,涉讼的户外活动有自助游的性质,具有一定风险,原告对此类活动的特点应该知晓,原告自愿参加,即有自愿承担风险的成分。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被告王某和曹某并非直接的侵权人。由于侵权的肇事司机当场死亡,原告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肇事司机的侵权责任,王某、曹某应顺位成为责任主体。    

  综合考虑此类活动的特点,法院认为王某、曹某应当对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王某、曹某分别向李女士和王先生,一次性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3345元和9212元。

       本案对时下流行的自助游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人双方都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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