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6年2月,张先生到一家贸易公司做业务员。入职时,张先生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业务提成,提成标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公司制度规定,根据每个业务员级别不同执行不同的提成标准,最低不低于5%。
张先生到业务部门工作后,部门经理认为张先生经验丰富,于是要张先生从二级业务员做起,可以拿6%的提成。工作四个月后,张先生的销售额迅速增长,成了公司的销售骨干,一个月仅提成就拿到2万元。一些老业务员见此很有意见,于是部门经理通知张先生提成标准降至3%。张先生觉得公司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想问公司随意降低提成标准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张先生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业务提成是工资构成的一部分,并说明提成标准依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因此业务提成部分属于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事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单位单方面下调张先生业务提成比例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条款,未经劳动者同意,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