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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泡病假”?哪有那么容易!

案例简介:

关某在某公司从事质检工作2016年1月,因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关某擅自离开了公司,后一直没有回公司上班,也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公司要求关某于1月末前返岗,否则将以旷工论处。1月24日,关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公司发送由某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照片,证明自己因腰肌劳损,医生建议休息半个月。公司同意其休假。2016年2月14日,公司要求关某返岗上班时,关某通过手机向公司发送另一家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载明自己患有神经衰弱,需要休息半个月。公司仍然默许他请假申请。2016年3月关某又以同样的方式要求连续休息一个月,理由仍然是腰肌劳损。公司对于其提交的诊断证明表示怀疑,在2016年3月2日下发书面通知,告知关某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关某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同时提交相关医院出具的证明。但是关某并没有按照上述要求执行,也没有回公司上班。公司于7天后下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关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审理:

仲裁部门经过审理发现,关某确实于三月份到医院就诊,腰肌劳损是事实,但是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一个月”的医嘱并非医院的工作人员所写。在庭审中,仲裁员多次询问,关某仍不能就“建议休息一个月”的医嘱作出合理解释,因此仲裁庭认为公司依照规章制度解除与关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律师解析: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休息、 休假的, 应当由就诊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 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依据劳动者病情酌情确定病假长短。 在劳动者提交病假证明后, 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

但是职工在依法享受法律所赋予的劳动保护的同时, 应遵守 《劳动合同法》 3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职工需要休病假的, 应当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

对于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可以就病情的复查作出规定, 可以要求职工提交病历本、 病假证明、医药费单据等材料原件, 以便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当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病情有合理怀疑时, 可以到开具病假证明的医疗机构进行核实, 也可以要求员工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 但应当做到指定的医院不存在违反公平性、 合理性及便利性的情形。甚至还可以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虚假病情、 伪造证明等休病假的,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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