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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

案例简介:

胡某于2015年2月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客户经理一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胡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2015年8月,胡某和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某3个月观察期,如果其能在观察期内完成销售业绩,则继续留用。如果不能完成销售业绩,胡某需自行提出辞职。后胡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收回其办公电脑、考勤卡等。胡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认为自己并不是自行离职,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审理: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胡某离职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律师解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该科技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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