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1年8月,王先生就职某软件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其担任部门经理。2016年3月,公司因内部调整合并,通知免去王先生部门经理的职务,并于2016年4月以组织机构调整后已无岗位安排为由,向王先生送达了《待岗通知书》。后经双方多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的情况下,公司决定自2016年5月起王先生待岗,工资由原来的月薪8000元降至1800元。单位未经他的同意擅自做出这样的决定是否合法?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该案例中,由于王先生所在部门因用人单位的调整而发生合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王先生协商,变更新的工作岗位。双方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也不可以单方作出待岗决定。用人单位应当撤销待岗通知书,另行为王先生安排其他工作,并补发待岗期间的工资差额。
2016年12月1日,辽宁同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鸿杰律师在枫峪园社区为居民做普法宣传讲座。本次讲座着重讲解了《婚姻家庭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等,对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离婚后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女性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同时对居民提出的关于小区停车位、产权、费用等问题进行了解答,增强了社区老年人维权保障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懂得如何运用相应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进一步提升了老年人学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