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杨某2014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将为杨某提供交通以及住房待遇,在合同期间杨某不得辞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后杨某生病在家休养,并向单位出具了医院的诊断和病假证明。用人单位认为杨某的情况一时半会没有办法上班,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杨某承担违约责任。杨某认为单位的说法不合理,拒绝支付违约金,那么此案中,杨某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 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只有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约定违约金的情况都是不合法的。
那么此案中,杨某因病休养不上班并不违反劳动法规定,所以用人单位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杨某不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