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约定房产归子女后反悔的案例
案 情
被告张某和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张芳(化名)。2011年底,被告张某和蒋某自愿协议离婚,并就双方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协议书》上作了明确约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座落在某A小区楼房一幢(原登记在张某名下),某B小区楼房一幢(原登记在张芳名下),共二幢房子。经夫妻双方协商同意:二幢房子产权(所有权)归女儿张芳所有,父母有权自由居住”。离婚后,被告张某和第三人蒋某居住在某A小区楼房中,张芳要求被告张某依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办理某A小区楼房的土地使用权及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被告屡次拒绝。故张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履约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被告张某无条件将房产过户给原告。
评 析
被告张某与蒋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属诺成性的约定。被告张某与第三人蒋某的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这种赠与房产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