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犯罪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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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与救济  
大连地区的几个醉驾判刑案例

         12011513日,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大队在星海广场附近设置酒驾检查站。当天21时许,一辆银灰色小轿车在接近检查站时突然减速,并跨越中心双黄线掉头。这一反常举动立即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周边警力迅速合围,很快嫌疑车辆被拦截在会展路上。打开车门后,面对执勤民警的询问,驾驶人金某承认自己是酒后驾车。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16.098mg/100ml,金某涉嫌醉酒驾驶。

同年75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金某危险驾驶案作出宣判,被告人金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2011523日中午,62岁的旅顺某单位退休职工袁某喝了二两白酒,后骑着两轮摩托车出去办事。下午3点多,袁某骑着摩托车与一辆黑色奥迪轿车相撞,造成小腿骨折。当晚在医院抽取袁某血样,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检察机关指控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913日向旅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27日,旅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2012114日,滕某驾驶着自己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疾驰在路上,随着“嘭”的一声巨响,滕某在由南向北行驶至甘井子区毛茔子村一电线杆南侧路段时,与对方驶来的一辆轿车发生撞击。事故导致这两辆车均受损,滕某自己也受了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没去多久,事故勘查民警来到医院找到了滕某,并对其进行了抽血化验,结果发现滕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203/100ml 。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就已经属于醉酒驾车了。

最终,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滕某提起了公诉,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宣判,滕某犯有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42011927日,老刘和几个朋友聚会。席间,一伙人喝了不少酒,朋友老李要回宾馆,老刘决定开车送他,在青泥洼桥附近,老刘遇到交警查酒驾,他按照交警的指示停下车。细心的交警一眼就看出老刘喝酒了。交警拿出酒精测试仪,让老刘吹气测试,酒精测试仪上显示的数字竟然是“134”。老刘随后被交警送到友谊医院抽血检验,因涉嫌醉酒驾驶,老刘又被带到交警队接受处理。检验结果出来了,老刘不敢相信,也不愿接受,他体内的酒精含量高达102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20124月份,老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方提起公诉。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依法判处老刘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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