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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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及赔偿  
雇佣还是承揽,赔偿依据不同

张海在安装水塔高空作业时从楼顶摔下身亡,死者和业主构成雇佣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案情:

某村的农民张楷三兄弟欲在楼顶安装水塔。2009320,张楷到张海经营的建材店购买水塔,协商好不含配件费和安装费的水塔价格,由张海负责介绍安装工人施工,全部费用待安装好后统一结算。次日,张海聘请同村人张军运送水塔去张楷家,张军与张楷口头协商由张军负责安装,每日工钱80元。同月31日,张军开始安装,期间中午到所在村的一个朋友家饮酒席并饮酒,下午张军在继续安装时坠楼身亡。

事故后,张楷支付2千元给死者家属。后来死者家属多次向张海、张楷同胞三兄弟4人协商处理但未果。2009518日,死者家属以死者与上述4人构成雇佣关系为由向灵山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8.66万余元。

一审:

法院认为,死者与张海未构成雇佣关系。死者张军与张楷同胞三兄弟属承揽合同关系,未构成雇佣关系。在本案中定作人并无过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的。但为体现人道主义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判决张楷同胞三兄弟补偿经济损失的10%8662元给死者家属。

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死者与张海、张楷同胞三兄弟4人构成雇佣关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4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66万元。

二审:

法院认为,受害人张军与张海未构成雇佣关系。但张楷同胞三兄弟与受害人张军形成雇佣关系,一审认定两者形成承揽关系不当,予以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第二条,作为雇主的张楷同胞三兄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受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张军经常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应具有较高的高空作业安全防范意识,但其工作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且是酒后作业,有重大的过错,应自担70%的责任。因此判决张楷同胞三兄弟共赔偿2.5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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