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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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  
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索要加班费

案例

2010年3月,刘某作为劳务派遣员工,被派到某手机经销公司做促销员。因工作需要,刘某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但从未收到劳务派遣公司或手机经销公司支付的加班费。半年后,刘某要求手机经销公司支付自己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但被拒绝,手机经销公司的理由是加班工资属劳动报酬,应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手机经销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未约定支付刘某加班工资。于是,刘某便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支付加班费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以其从未要求刘某在节假日加班为由拒绝。刘某提起仲裁,要求手机经销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支付其加班费。

仲裁委员会查明,刘某在节假日加班而未获加班工资的事实的确存在,最终,仲裁委判定刘某加班费由手机经销公司支付,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

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因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所以才会出现本案中的争议。按理说,应该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但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实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因此获益,由用工单位支付获益的对价,应更为合理。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均与实际用工关系紧密,由用工单位据实核算并支付更合情理。但劳务派遣公司并不能因此免除一切责任,作为派遣单位有责任保障所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义务监督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仲裁委的判决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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