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遗嘱中留给继承人的房屋已被拆除,但立遗嘱人并未因此修改遗嘱。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原房屋被拆迁后所得房屋或补偿款?
答: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当时的内心真意,但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可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这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做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之规定,该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被视为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