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在某楼盘未开盘之前听信了开发商的宣传,向开发商交了3万元的意向金,现在得知该楼盘没有预售许可证,我能要回3万元钱吗?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同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第22条也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在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情况下,开发商的各种变相预售行为均属违法。所谓“意向登记”、“内部认购”等形式,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诚意金、认购意向金,均是开发商巧立名目以掩饰其向社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预售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所以,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收取意向金的行为是违法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返还相关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