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诉 状
上诉人:郝xx,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住瓦房店市x乡xx屯
被上诉人:瓦房店市xx公司
住所地:瓦房店市x镇x村
负责人:xxx
被上诉人:瓦房店市xx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瓦房店市xx镇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镇镇长
上诉人郝xx因与被上诉人瓦房店市xx公司、瓦房店市xx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0)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1、请求撤销(2010)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原审法院未能依法查明事实
本案中,瓦房店市xx公司冷冻库工程由二被告作为业主(所有权人)和发包人发起建设,原告郝xx作为总承包人和部分项目的施工人实际建设完成,项目分包给了另一实际施工人xxx。二被告曾于1997年至2006年间分别多次向原告及xxx支付该建设项目的部分工程款。对于工程承包、结算、付款情况,以及欠款数额等,分包人xxx、当时的副镇长xx、党委书记xx、会计xx等人均是知情和经手人。而且当时参加施工的工程师xx和工人们也知道此事,在原审中有2个工人(xx、xx)已经出庭作证。
原审法院无视以上事实,在案件审理中对需要查明的事实未进行审查核实,在判决书中对证人证言的内容也不给与表述和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所作出的裁判错误可想而知。
二、原审判决书中对证据的表述和认定错误
在原审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的内容,基本上是对原告主张的内容和被告意见的重复,对本案基本的和重要的事实既没有审理和查明,也没有表述出。
在“本院认为:……”部分,原审法院对证人证言的内容不予表述,对其与本案的证明效力和因果关系视而不见,不知何故。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本案中,原告已经举证证明了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多张工程款付款凭证,其他已付款单据的原件及冷冻库工程结算手续、经办材料等都由被告持有和掌握。被告完全有能力举证证明工程款结算的经过和实际付款情况,被告拒不提供证据,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原审判决中认为由原告承担全部举证责任是错误的。
四、第二被告作为镇政府应当主动维护人民政府的形象,取信于民。
本案中原告带领当地村民为镇政府的冷冻库项目进行施工,这在当地是多数群众知晓的事实,镇政府多年来拖欠工程款,导致原告不能向参与施工的多名村民支付工钱,民村们也一直在讨要。镇政府如果对于这些基本的事实都进行否认,不仅与人民政府的诚信形象不符,而且会在当地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破坏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
恳请人民法院提醒被告,纠正错误的做法,重建诚信的政府形象。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未能依职权查明事实,对证据的表述和认定错误,适用法律、证据规则不当,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直接予以改判。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
2010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