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大连XX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
委托代理人:李鸿杰,辽宁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 求 事 项
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
事 实 和 理 由
大连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应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
申请人与原告在2008年3月17日签订的《XX订货合同》第九条内容为合同争议的解决,其中9.2条: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有权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9.3条,仲裁:辽宁省大连市仲裁委员会。
以上约定的仲裁条款明确具体,本案应该由大连仲裁委员会裁决处理。
二、仲裁条款排除了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我国《民诉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案中申请人与原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裁决处理,该约定排除了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依法,贵院不应当受理本案。
综上,本案中申请人与原告的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因此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请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并请求贵院裁定本案不予受理。
此致
大连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连xx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附证据:《xx订货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