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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中介无经营资质,无权收取中介服务费

案情: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在收取了张某的出国定金、出国费、服务费等共计5万元人民币之后,双方签订了一份中介服务合同,由该公司介绍张某等去以色列从事劳务用工。出国前,该公司要求其再付出国费用2万元,因手头没有现金,张某出具了一份2万元的欠条给该公司。后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欠款人民币2万元及偿付利息。

法院判决:一审庭审中,该家公司因无法出具相关文件和有效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不具出国劳务中介的资质。因此,该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及欠条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鉴于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合同为劳务外派合同,该合同既不同于劳务合同,也不同于一般的职业中介合同。我国对从事涉外劳务外派中介经营活动,必须经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批准,颁发相关许可证等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本案中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没有上述证明,其不具有从事外派劳务人员的经营资格,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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