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当事人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天。回到公司上班的当天,人事部门告诉他,你因为被行政拘留,连续旷工多天,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已经解除了与你的劳动合同,你不用到公司上班了。当事人向我咨询,公司有权利以此为由把他辞退吗?
如果企业经过法定的规章制度制订程序,将员工违反《治安管理处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的禁止行为列入企业规章制度,并定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就有权依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否则,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在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本案中的当事人仅仅是因为行政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该公司不能依该条规定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