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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货物及处理程序

在海事纠纷中,留置船舶和货物是债权人经常使用的法律手段,货运代理企业常用的是留置货物。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这种权利在我国的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中都有规定。

《物权法》中: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占有财产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海商法》第87条规定:(船舶运输合同关系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说明一下:当托运人拖欠费用及各项港口费用时,作为承运人、代理人留置自己控制下的货物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但留置权的行使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才能既保护自己的利益又不至造成侵权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物权法》中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正确的行使方式,一个是在留置货物后及时书面的通知对方,告知对方留置货物的情况,要求履行债务的数额,时间,并且一般情况下至少2个月以后才能处置货物。另外一个是处置货物的方式,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留置权必须通过法院行使,但通常应该取得法院的许可,交由法院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如果自行处置,折价变卖,对方因此索赔,有类似的情况是被法院判决赔偿了折价变卖后的差价损失。如果通过法院处理,就不会发生这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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