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与提单


联系方式
   
欢迎您访问大连法律顾问网
我们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
0411-66857887; 13164582777
email:2402536024@qq.com
办公地址:中国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38号 
  
联系电话:13164582777 
E-MAIL:2402536024@qq.com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38号
邮编:116025
微信号:qq349317293
会员登录 马上注册
用户名
密 码
 
运输合同与提单  
无正本提单放货问题

提单无论在海运中还是在国际贸易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单证,对买卖双方而言谁持有提单就等于掌握着货物。对于承运人而言除非托运人要求电放货物,否则承运人只有在目的港收回正本提单才会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有:

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权选择依照海商法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基于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侵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提单物权,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单放货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也可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损失。这种情况通常是指FOB条款下的卖方。(根据海商法规定,托运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在提单正面明确记载为托运人,二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但依据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租船定舱,不能在提单中记载为托运人。实际托运人虽然没有在提单上载明托运人身份,仅说明他没有处分提单和背书转让提单的权利,但作为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可以实际托运人的身份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货物的权利或索赔。)

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承运人向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承担无单放货的民事责任。

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还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损失。

承运人无单放货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承运人和货主共同分担海上风险原则的体现,但承运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发生在陆上的交付环节,并不存在海上风险。国际上,船东互保协会和各国保险公司对承运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均不予以承保。承运人没有凭提单交付货物行为发生在货物卸下船舶后的交付环节,不同于发生在承运人运输责任期间(即舷到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所以,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不适用我国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承运人对于无单放货的免责情况有:

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由于墨西哥以及南美洲部分国家的法律强制规定,承运到该国港口的货物必须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由于上述法律限制,承运人在目的港无法履行在收货人提交正本提单之后交付货物的义务,只能向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交付货物,收货人可以持正本提单向海关或者港口当局请求提取货物。因此,承运人只要将货物运输到目的港,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交付了货物,即视为完成了货物运输合同的交付义务,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本可以向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交付货物,但是在目的港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承运人不能交付货物,或者法院根据承运人的请求裁定拍卖留置的货物,由此可以免除承运人交付义务。

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可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我国海关通常要求的进口货物申报期限为14天,超过3个月就可能被罚没。)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无权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不在向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承担责任。

Copyright 2009 dlflg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连法律顾问网
资讯电话:0411-66857887 手机:13164582777 传真: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38号 E-mail: 2402536024@qq.com 辽ICP备15000614号-1 技术支持:大连新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