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提单纠纷主要包括提单日期签署不当引起的纠纷(倒签提单)、提单填写不当引起的纠纷(不清洁提单)、无正本提单放货(无单放货)引起的纠纷、提单转让引起的纠纷(提单物权)等等。其中无单放货引起的纠纷最多。
案例: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
原告:青岛福临轮胎有限公司(简称青岛轮胎公司)
被告1:深圳市鸿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鸿安代理)
被告2:深圳市鸿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鸿安)
被告3:大连欧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大连欧森代理)
案情:
2005年3月15日起,青岛轮胎公司委托鸿安代理公司承运四票轮胎货物,货值10万美元。共签发四套提单,其中3套提单由青岛鸿安签发,1套由大连欧森(代理鸿安代理公司)签发。提单抬头为鸿安船务公司,托运人为青岛轮胎,收货人为智利进出口国际贸易中心。启运港3票在青岛,1票在大连,目的港智利某港口。
鸿安代理公司系在中国登记的企业法人,英文名称Honour Lane Shipping Ltd,系在我国交通部登记备案的无船承运人。鸿安船务公司系在中国香港登记的公司,英文名称也是Honour Lane Shipping Ltd。本案中,鸿安代理公司没有取得鸿安船务公司的签单代理权。大连欧森取得鸿安代理公司签单代理权。
货到目的港后,鸿安代理公司为了避免收货人滞港和仓储费用,交货代理公司将涉案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但未收回正本提单。鸿安代理公司取得货物收据,收据显示货物的提取方式为直接提货,货物的存储时间为零。为此,造成青岛轮胎货值损失104594美元。
鸿安代理公司为了主张免责,对于货到智利港口的交货方式,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由当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智利有两种提货方式,一种是收货人提前办理清关的,即直接提取,允许货物在卸船时搬离港口。另一种是承运人将舱单提交智利海关并将货物交付到海关仓库,仓库出具收据(DRES)。实践中,货物将停留在仓库中直到完成清关手续,仓库经营人收取保管费用后交付货物。
本案中,被告鸿安代理公司未收回正本提单放货给收货人,既违反了合同约定,又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赔偿原告货值损失104594美元及利息损失。因被告鸿安船务公司不是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青岛鸿安系鸿安代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其行为后果依法应由鸿安代理公司承担。被告大连欧森公司代理签发提单,没有过错,其行为后果也应由鸿安代理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被告深圳市鸿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青岛福临轮胎有限公司货款损失104594美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说明: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据此,即使是记名提单下货物的交付,也要求承运人收回正本提单,否则就要向提单持有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对于承运人在提单下的交货责任,各国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例如《美国提单法》就规定了承运人向记名提单下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可以不用凭借正本提单。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单纠纷司法解释》中也有,当港口国规定货物必须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情况下,承运人不用履行必须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