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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  
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案例

案情:20077月,张伟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李敏于20051018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起诉要求与李敏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及财产,并由李敏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李敏同意与张伟离婚,没有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房屋,房屋是我婚前所购置,诉讼费由张伟负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伟与李敏自由恋爱,于20059月登记结婚,另查:20055月,李敏购买位于通州区某小区的房产一套,除首付款15万已付之外,余款240000元向中国建设银行抵押贷款,张伟与李敏夫妻存续期间共偿还贷款78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有隔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伟要求离婚,李敏亦表示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对于婚后共同购置的冰箱等物及共同偿还的贷款78000元,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分割。判决李敏给付张伟39000元。

  判决后,张伟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存在问题为由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诉争之房屋判归其所有,由自己给付李敏一半的房屋折价款;2、认定其婚前以个人财产为该房出资71000元,李敏应给付其35000元。

  中院经审理查明,张伟为李敏购买房屋交纳首付款71000元,李敏称已将该款偿还张伟,张伟予以否认,李敏亦未能提供将该款偿还给张伟的充分证据。

  本院判决如下:

  一. 维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通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 李敏给付张伟婚前支付的首付款71000(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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