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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  
房屋拆迁引发的继承权纠纷

周先生与徐女士共同生育了二子二女,周先生先于徐女士去世。1998年初,徐女士过世。徐女士生前与长子周某一起生活在新碶街道大同村一住房内,该房屋现面临拆迁。去年年底,徐女士的两个女儿起诉要求享有该房屋各25%的产权或拆迁安置利益。近日,北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追加徐某的次子为本案原告。

  周某在法庭上说,母亲生前根据农村风俗将该房屋的东正间及披头(房屋旁边建造的小房子)分给长子作为婚房,西正间分给次子,堂前留给长孙所有,两姐妹对该房屋没有继承权。

  两姐妹反驳称,母亲生前两人都尽了赡养义务,并且该房屋是祖传老房,是父母的房产,父母生前并没有分割过该房产,该房产属于遗产。房屋的维修管理,两姐妹也曾出钱出力。两人理应享受该房屋拆迁得益。

  法庭上,周某提交了一份写有大同屋归儿子徐金友1995”的纸条,称是母亲生前遗留。今年113日,两姐妹申请对该纸条进行形成时间鉴定。34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说明:因纸条上字迹系蓝黑墨水书写形成,且检材纸张特殊,无法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北仑法院认为,该纸条所显示的遗产内容不明确,不具备遗嘱的形成要件,且没有证据证明该纸条由徐女士所写,故其不能被作为遗嘱认定。

  该房屋是否属于母亲徐女士的遗产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北仑法院审理后认为,长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已经分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该房屋应认定为徐女士遗产,另外三兄妹也有权参与继承。长子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母亲的遗产尽了主要管理义务,并对该诉争房屋进行翻修,在遗产分割时,长子应适当予以多分。因此,该诉争房屋由长子享有40%的份额,由其他三兄妹各享有20%的份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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