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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R单证的法律性质

                阳光编辑

FCR(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译名“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这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制定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收到发货人给指定收货人货物的标准凭证。其法律特点有如下几点:

1、FCR只是收据,无物权效力。FCR是货代收到托运货物时给托运人签发的收据,同时是承诺将货物运到FCR上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单证,而不是像提单一样的物权凭证。

2、FCR一般只出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价格条款下。在此价格条款下,买方控制货物运输。托运人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人即完成交货任务,得到FCR单据。

3、除有特别授权,银行不接受FCR。提单作为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系物权凭证,属于UCP500接受的运输单据的范畴。而FCR只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不具有“通过将纸面单据(PAPER DOCUMENT)交给另一方就将在途货物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的功能,所以通常该运输单据不被银行所接受,除非开证人在信用证中明示“FCR是可接受的”。

4、FCR不具有可转让性。FCR是不可转让的单证,货物只能交给FCR记名的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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