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世界,要伪造一份提单,其难度远低于制作出一张“蒙娜.丽莎”画作的赝品,更何况在电子设备的协助下,会显得更加轻而易举。因此,当一批货物上出现两套正本提单时,如何识别两套正本提单的真伪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在原告宁波顶佳诉被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依法凭单交货一案中,承运人原本对提单真伪的确认具有绝对的权威,但因为本案被告就是利害关系人,法院必须从其他环节来识别涉案提单的真伪。审理中,法院认为从提单的签发、流转和对价支付等环节来辨别,是判断提单真伪的有效方法。
首先,从提单的签发来看。在本案中,货物的托运人是RPM公司,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地中海航运收取货物后,向托运人RPM公司签发了一套正本提单,该提单是一份指示提单,而原告宁波顶佳所持有的记名提单则是通过篡改地中海航运电脑系统等手段伪造的,而非由承运人地中海航运、其代理人或其船长签发,其没有经过真实有效的签发程序,因此是一份无效的提单,无权据此主张涉案货物的所有权。
其次,从提单的流转看。提单的流转过程是国际贸易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本案被告地中海航运通过托运人RPM公司出具的声明函、南非德班当地律师的声明和TBB公司上海代表处出具的声明等证据证明了相同编号的指示提单经被告地中海航运签发给了托运人RPM公司及以后的流转过程,从源头上查明了涉案真实提单的流转过程。而原告宁波顶佳虽向法庭陈述了其持有的记名提单的来源,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陈述的贸易对家TIL公司合法存在以及TIL公司所称卖家JMP公司的客观合法存在,即原告不能证明其持有的提单是通过正常流转得到的,也不能说明其所持记名提单流转过程的真实情况,因此原告持有提单的来源合法性受到了动摇。
第三,从提单的取得方面看。我国法律规定,善意取得的第三人须以合理价格受让财产。根据庭审查明,原告取得涉案提单并没有支付合理对价。因此原告善意取得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综上, 原告主张对涉案货物的所有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