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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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  
离婚案件的处理原则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按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针对离婚原因,以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为原则。
         1、坚持婚姻自由的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受法律保护,离婚自由同样受法律保护。保护离婚自由,是为了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和好的婚姻,甚至是痛苦的婚姻,能够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并使他们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高效、公正的审结离婚案件,有利于尽快解除那些因家庭暴力或家庭矛盾已经激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死亡婚姻”,同时,可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并能有效地防止夫妻伤害、凶杀或自杀恶性事件的发生。
        2、注重调解的原则,尽量挽救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的婚姻。
      引起婚姻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即使是同一原因,有的可能导致离婚,有的则没有,是由于夫妻感情的状况不同造成的。因此,是否准予离婚,一要看婚姻基础是否牢固,二要看婚后感情,三要看引发离婚的直接原因。必须综合考虑子女利益和社会影响,做好调解工作,避免那种不负责任的轻率准予离婚。否则,会给子女、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利后果。
        3、坚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婚姻法》第32条、43条、45条、46条、47条等都规定了无过错一方的权利。
       一是一方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离婚案件。这是婚外情引起的离婚,根据《婚姻法》32条规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是法定理由,应予支持,在财产分割上应照顾无过错一方。《婚姻法》46条规定,无过错一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支持。
      二是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案件。《婚姻法》第43条规定,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婚姻法》第32条规定,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是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导致离婚的案件。《婚姻法》32条规定,对于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婚姻法》第38条规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在司法实践中,赌博、吸毒等恶习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另一方的请求,依法中止探望子女的权利。
        4、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离婚妇女的权益包括在离婚时应当享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要体现人性化,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离婚时,在财产的分割、土地承包权、住房、子女抚养、家务劳动补偿、生活困难帮助等问题上,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和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如《婚姻法》39条规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在财产的分割上,根据照顾子女、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婚姻法》第42条规定了离婚时,一方有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重婚、婚外恋、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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