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大连市有关房屋政策,以下情况可以办理公有房屋的承租权过户: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与原承租人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或尽赡养义务的同居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1.所在单位没有实行货币化分房;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
3.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实际居住二年以上;
4.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5.同居人二人以上并均具有上述继续承租条件的,同居人之间经协商推定1人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同时承租二处住房,要求将其中一处住房承租权过户给子女(包括具有公证文书的养子女或继子女)的,且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1.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
2.子女在要求过户的房屋内实际居住并具有居住地户籍;
3.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三、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调迁安置住户,调迁直管公房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调迁单位自管公房的,应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同意。
允许调迁安置的住房,可以无偿办理承租权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