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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案件主要是因船员未能获得工资报酬而引起的讨薪纠纷。该类纠纷因船东经营不善,长时间拖欠船员工资而引起。
一般而言,船员与船东或船舶经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分以下两种:(1)本公司与公司自有船员之间存在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这主要是一些国有船公司、集体船公司及部分较规范的船公司,其本身拥有一批相对稳定的船员。(2)由船员直接与船东等签订船员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其实质是雇佣关系。船员市场放开后,第(2)类合同关系的比例大大提高,从海事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看,其总量已远远超过第(1)类合同关系。目前的船员劳务纠纷主要因后一种船员劳务关系引起。
该类纠纷的审理具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群发性。往往是一艘船的全部船员或多数船员同时来起诉,形成系列案件。二是迫切性。船员工资是船员养家糊口的根本,所以大多数情况下都急于想得到法律的保护,希望能尽快结案,及时执行。三是容易引发上访事件。如同农民工讨工资,船员在催讨工资案件中,易受其他因素影响,产生涉诉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