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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伤亡案件中,发生在船舶修理中人身伤亡也不在少数。特别是当受害人本身不是船员时,应区别对待。如一个体电焊工为船舶焊缝,当焊工受伤时,海事法院能否管辖?一般认为,如果焊工与船东之间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焊工是承揽人,则不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因为承揽人受伤是基于承揽合同,不是船舶作业等造成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
但是当焊工是受雇于船东时,则海事法院应该受理,因为焊工与船东之间为雇佣合同关系。如何区分这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看焊工提供给船东的是劳务还是劳动成果。前者是雇佣关系,后者则是承揽关系。还有在船舶修理或建造中,受害者受雇于承揽人时,其伤亡从严格意义上讲与船东无关,且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的范围,受害人起诉承揽人,海事法院也不应受理,如果以船东为被告,除非船东有过错,否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