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与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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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与提单  
一、无单放货之举证责任分配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提起诉讼,应当持有全套正本提单。除此之外,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无单放货事实的举证责任,各海事法院仍有不同的看法。有些海事法院认为,承运人应该清楚货物的下落或放货情况,故原告只要合法持有正本提单,即可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则必须举证证明货物的下落以免除其责任。不过多数海事法院仍认为,仅有正本提单还不够,原告还应当提供无单放货的初步证据,证明凭正本提单在卸货港无法提取货物的事实或者无正本提单提货的事实。对此通常有以下几种举证途径:

   第一,由承运人出具证明。也就是说,由承运人本人向提单持有人出具证明或声明,承认货物已被无单放行。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少见。

    第二,承运人代理出具证明。即由承运人在装运港或卸货港的代理人出具证明,证明货物已被无单放行。其与承运人所出具的证据有同等的效力。

    第三,由买方出具证明,结合卸货港方出具证明——需办理公证认证。如果提单持有人不能取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关于货物已被无单放行的证据,只能求助于其贸易买方,要求其提供货物已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提取的证据。这一途径更多地体现在理论上,在审判实践中多难以行得通。

    第四,通过承运人网站取证,获取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证据。一般海运承运人均有专门网站,公布下属船名、航线、各办事处地址、联系人,包括每周航次等。如果通过上述途径不能查到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证据,可以登录承运人的网站,输入相应航次货物集装箱号,即可查出该集装箱的流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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