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25日,大连人柳某与某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柳某交纳服务费4千元,该公司为柳某办理出国留学签证。
合同中约定,柳某要迅速向该公司提供为履行服务所需的文件或信息,同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如果因为柳某违约使该公司中止协议,则无论任何情况,该公司无须返还柳某已付的费用。
合同签订后,柳某将服务费及银行开具的特种存款单和存款证明一并交给这家公司。办理过程中,柳某被拒签,该公司以柳某提供的存款单和存款证明有虚假成分,拒签责任在柳某为由,不退还服务费。
10月29日,柳某再次给付该公司服务费4千元,双方签订第二份合同,约定该公司为柳某办理国外大学课程的录取通知。
之后,这家公司为柳某办理了一所国外普通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柳某对此提出异议,他说,在合同中,他申请的是工商管理硕士的课程录取通知,未征得他同意,该公司擅自将合同中“全职工商管理硕士/工商管理三年”的字样涂改为一所名叫诺桑比亚的普通大学,并代为自己签字。
柳某认为,这家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是违约行为,因此希望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该公司退还服务费8千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柳某与大连某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2份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第1份中,柳某明确委托该公司为其办理出国签证,并交纳服务费,该公司以柳某提供的存款单、存款证明有虚假为由终止合同,不予退费没有根据。
第2份合同证明,柳某已明确委托为他办理国外工商管理硕士的课程录取通知,但该公司只为他办理了一所国外普通大学的录取通知,违反了合同。并且经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第2份协议中更改部分的签字不是柳某书写。
因此,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大连某教育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柳某服务费8千元。